摘要

法益具有立法批判、解释机能,能够、应当、且需要存在。当前学界对法益抽象化、精神化之批判存在前提设置不当、循环论证及混淆对法益进行抽象化、精神化理解与刑法是否应保护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的关系的问题。唯有完成法益抽象化、精神化问题的理性型塑,才能合理认知法益论,进而实现刑法处罚的正义化。即使刑法不当保护了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也只能证明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需要得到进一步发挥。若从外在形式与内在内容这两个层面上理解"抽象"与"具体"之意,则刑法法益的抽象化不止是个例,诸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正当化已然表明某些精神化法益值得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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