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的行为分析应当以2018年机构改革为界限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具体判断。关于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行为的可诉性,应当做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两方面的界定,对于程序性问题应当纳入受案范围,对于实体性问题不宜纳入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