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专条中的"恶意不兼容",具有经济现象的描述性、内涵外延的伸缩性和边界的模糊性,与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条形成交叠,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不同的调整定位和规制逻辑。"恶意不兼容"由主客观要素所构造,但具有规范文本的不完全性和语义学上的判断余地。"恶意"由"故意+恶性"构成,"恶性"应基于市场竞争的本性,以是否具有正当竞争利益为判断核心。"不兼容"具有网络语境下的特殊含义,但又有类型化和行为涵摄上的不确定等难题。与反垄断法的规制逻辑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网络不兼容",以竞争自由和正当竞争为原则,以"恶意不兼容"为例外。对于"恶意不兼容"所涉及的法条竞合问题,应基于原则、政策与规则的差序关系,根据竞争法理念和适用规则,区分优位性吸收、有限补充与排斥等不同选项,以此厘清竞合性法条的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