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法发〔202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