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植根于深刻的历史观念中,凸显出浓厚的人本意蕴。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历史”指的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其主体是“现实的个人”,其活动场域是实践,其发展呈现方向性,并最终指向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的历史观念中,历史存在着两种状态:“史前史”和“真正史”,这两种状态直接指称了法律的非历史性和历史性。法律的非历史性是法律在“史前时期”呈现的异己状态,是应该被扬弃的存在,而此扬弃真正指向则是法律的历史性,即“真正史”状态下的法律,也即重构后的法律。因而,法律必然要走向“真正史”,在这种“真正史”状态下,法律具有两大特质:人民意志性和普遍适用性,并以实现人之自由和全面发展为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