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6月公布的《数据安全法(草案)》明确其立法目的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但是从该草案所呈现的规则样态来看,如何平衡和兼顾安全和发展两种不同质法律价值的问题仍未解决。受到路径依赖约束、法律价值异质、基础制度不确定的影响,以法律激励理论为分析范式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该草案存在激励落脚点偏差、激励责任主体不清晰以及激励内容缺乏体系性等问题。对此,未来数据安全立法可以通过激活数据市场的活力与张力以提高收益,减少不合理的管理制度障碍以降低成本,为兼顾数据安全和发展两种价值的实现提供制度进路。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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