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诸多政策法律文件在村庄撤并、征地搬迁、“两权”流转、“三权”退出等领域都明确提到了对农民意愿的尊重。对“农民意愿”之规范意义的探寻应溯源至民法典,应“以人民为中心”重塑中国农民自治、自主、自由、自愿的民法典形象。从主体角度划分,农民意愿形成一个从个体到群众的差序格局,包括了农民个人意愿、少数农民意愿、多数农民意愿和农民群众意愿。对于宅基地强迫收回、土地经营权强迫流转、承包地强迫收回、集体成员身份强迫放弃、农民意愿强迫“被代表”等背愿行为,应给予改正、撤销、无效、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救济。农民意愿应受到尊重,对农民意愿要给予充分引导,但农民不得滥用其意愿和权利。对于征地程序、耕地撂荒、违法用地、股份退出中的意愿滥用行为,应给予强制性规制,以消除其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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