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将何种主体设定为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看法。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现实,而不是根据猜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主体之问的实质,是财产权归谁所有,并不包括责任承担。法律主体所经历的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变迁,无法推导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结论。主体资格的承认不但不会对人工智能本身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相反,将会在扼杀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颠覆整个法律制度,完全不可取。现实条件下较为理性的选择,是从法学和产业的双重视角出发,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由其享有著作财产权,但排除其享有著作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