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指出,在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需要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职工、社会以及国家而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权益保护问题较为复杂。从职工债权特殊保护的角度,从主体方面对职工进行界定,并对职工债权范围进行解构和重构。我们认为应当将职工债权的范围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而且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位宜做如下安排: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工资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