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来,多起围绕"作品标题"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了知识产权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作品标题是否构成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也即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2017年的"鬼吹灯之牧野诡事"案中,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鬼吹灯’作为知名小说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1]无独有偶,在2014年的"人再冏途之泰冏"案中,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在冏途’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能够实际上发挥区别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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