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能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气候保护问题存在激烈争议。气候问题的跨国性、结果归责的困难性、气候破坏行为的“正负”双向性等成了刑法介入气候保护领域不能回避的主要问题。但“气候法益”的重要性决定了刑法应当有所作为。持谨慎论的学者认为刑法对气候的保护仅仅是行政法的补充,具有侧面性和附属性。持积极论的学者则重构了气候刑法的保护法益及构成要件与归责逻辑。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坚持刑法应对气候保护的谦抑性质,适度调整刑法的规制范围,以保障法的形式确保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