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洗钱罪在司法适用中呈现扩张趋势,这种扩张具有多种原因,其中不合理的地方需要理性反思。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游犯罪中的行为存在数罪并罚、上游犯罪共犯、单独洗钱罪以及想象竞合的认定模式,这种混乱适用的现象源于没有把握洗钱罪事后犯的本质。洗钱罪系广义洗钱犯罪体系中的一环,具有洗钱犯罪的事后犯属性,上游犯罪中的参与行为更契合共犯的评价体系,也能够避免陷入重复评价的囹圄,因而将洗钱罪理解为事后犯更为妥当。洗钱罪“洗”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扩张理解的倾向,这主要由于对洗钱罪保护法益的理解存在偏差。洗钱罪具有双重保护法益,其中表层法益表现为金融管理秩序,深层法益表现为金融安全,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据此对非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隐瞒、单纯的保管、窝藏等物理行为用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行为以及仅仅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难以认为侵害了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因而不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洗钱罪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