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居住权制度,不仅丰富民法用益物权制度的体系,还促进为特定人群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目标的实现。但目前《民法典》中对居住权的规定显然不足,需要通过解释论和续造的方式加以解决。因此,从探寻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及嬗变入手,阐述中国特色居住权制度之价值,分析存在居住权人主体和客体范围不清、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登记制度规定的缺位、居住权之权利和义务内容规定匮乏的问题,提出丰富居住权人主体和厘清客体范围规定、增添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登记制度规定、填补居住权制度之权利和义务内容规定之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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