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大修的最大亮点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写入,根据修改后民诉法中该制度的规定,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不再限定为与案件有实体利害关系的人。从立法角度而言,其意义十分重大,这就表明我国立法已经承认公益诉讼适格当事人的扩张。但根据该制度的规定,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并没有向其他诉讼主体,如个人和其他组织放开。笔者认为,国家不应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过多,而应允许为维护社会公益的个人和其他组织成为适格的公益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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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烟台南山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