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考试的类型及数量日益增多,考试作弊行为愈演愈烈,不仅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益,还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虽有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制定了规定及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来惩治考试作弊行为,但由于多是考纪、行政处分等行政方面的处罚,处罚力度轻,对考试作弊行为无法形成严厉打击威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刑法规制,虽然从法律应然层面解决了法律依据问题,但在司法适用层面还需要进一步明晰。本文旨在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考试作弊行为的司法认定、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犯罪罪数的认定等方面,来探讨其适用中的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规制组织考试作弊罪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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