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前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向乡村延伸的背景下,村级治理行政化改革对村民自治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这既打破了税费改革之前行政与自治的均衡关系,又开始出现行政吸纳自治的趋势,表现为行政代替自治以及摒弃和忽略自治,从而增加了村级治理的负担。而在行政与自治相互结合且实现均衡的情况下,基层社会可以实现最优化治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重塑国家与村庄社会均衡秩序,成为"权利—义务"互构国家认同观之外的第二种维系国家—村庄的治理范式。关键在于治理主体的两极,即以行政化力量为代表的国家治理和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村庄与农民自主治理应达成一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