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法行政解释是特定的拥有税法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基于对税法条文的理解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中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越权现象比较严重,"主体缺位"与"解释僭越"困境并存,具体表现为,在高位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背景下,担纲税法行政解释的众多低层级行政机关往往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为此,需要完善税法行政解释相关立法,并以"交谈合理性"为逻辑进路,将"法律解释""行政参与""说明理由"作为税法行政解释三个基本的评估面向,将"司法审查"作为评估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最终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构建一套完整的税法行政解释评估机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