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技术的发展强有力地推动了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受到主体性因素和情境性因素的影响,鉴定人往往会无意识地产生认知偏差并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认为,要应对此种风险,就需要多措并举,深化鉴定体制独立性改革、推进鉴定过程盲态和随机化审查、加大鉴定人员知识培训力度,以此才能达到从根本上防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