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排他权通过赋予私人市场独占期来换取对算法的行政监管,以期克服公权力领域算法歧视问题。但其关于算法透明和5年算法保护期的做法不可行;其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算法拥有者私人利益的尝试不合理。其实质是借私权外衣来维护公共利益,这混淆了公私法界限,不符合公法介入私法的正当性标准。破解公权力领域算法歧视的关键不在于技术层面如何避免形成歧视性算法决策,而在于权力层面如何避免歧视性算法决策上升为算法权力。公权力领域算法权力的特殊性(公权力属性和权力生成的间接性)为其正当程序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思路:算法权力须纳入公权力运行轨道中,算法须始终保持工具地位,公权力机关须始终掌握对算法决策的质疑和否定权,只要阻断歧视性算法决策向算法权力转化,算法歧视问题便迎刃而解。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