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基本对应的,但立法与执法实践并非如此,有时恰好相反,行政相对人履行了义务却没有权利对应。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权利对应的理据在于:公民的权利是行政权的来源,缺失权利的行政法不是行政法本身,权利的明确,行政权的行使才具有正当性,公民权的保护才能到位。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权利对应的实现需要做到:权利意识的提升,相对人权利法定范围与内容的扩大,权利推定的深度承认,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对应的行政主体义务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