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终审法院于2013年5月就香港首宗变性人结婚案颁布终审判决,裁定限制变性人W女士结婚的香港现行婚姻制定法违反《基本法》第37条所保护的结婚权。通过细观终审法院赖以作出判决之普通法上有关变性人结婚权的一系列关键性先例,以及批判性地审视终审判决本身的判决理由,可以发现此终审判决有失谨慎,略显"霸道"。主要理由有二:其一,罔顾欧洲(包括英国)与香港社会制度及实际情形的差异,"跃进"式地将欧洲做法适用于香港,导致在未经社会充分讨论与研究的情况下,"强行"为现行婚姻制度带来重大改变;其二,在司法解释的外衣下修改了婚姻制定法,"僭越"了立法机构之权限,并造成婚姻制度上立法与司法不同步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