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国际立法潮流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洗钱罪的规制范围。这一立法举措既是对自洗钱行为可罚性和独立性的肯定,也是有效治理洗钱犯罪的现实需要。自洗钱行为入罪之后,应当立足于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对其不法要件和责任要件进行重新解读和阐释。其中,重点就是明确洗钱罪新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具体内涵,以及合理确定其责任主体和主观罪过内容。同时,自洗钱行为入罪也衍生了一些实践问题,如洗钱罪与其他"赃物犯罪"的关系、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及刑罚裁量中是否要区别对待等。对于这些问题,应当在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实践情况,运用相关的刑法教义学理论作出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