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反腐的深入和新的受贿形式出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中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需要廓清的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职务要素进行解释研究,明确职务要素的含义应当与劳务、工作相区分;提倡职务要素的性质应为受贿罪的前提和基础,包含职务行为和职务状态;采取"实际职权说"来认定职务要素的范围;职务要素在时间维度上应得到延展,不局限于现职。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