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商标法早在2002年修改的时候就已经增加了颜色组合商标方面的规定,这也是配合我国当时入世的需求而增加的部分,因为TRIPs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由此可见,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但是从我国颜色组合纳入商标保护的这十余年来看,相关的案例并不多见,很多人对于颜色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