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主体完成立法任务、达成立法目标所体现出来的综合素质及所具备的条件和水平,其高低受制于立法队伍、立法机构、立法机制等诸多因素。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立法法的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需求猛增,立法任务繁重与立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针对当前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建议将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完善专门立法机构、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为立法能力建设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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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