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阐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制度有其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本文对以德、美为代表的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法官阐明立法规定之历史沿革作了回顾性的论述 ,尤其把法官阐明理论引向普通法系国家找出与之对应的规定是富有价值的 ,改变了过去一些人关于法官阐明理论和实践仅仅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独有现象的传统认识。并在此基础上 ,分析提出了法官阐明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及其变化等 ,启示并建议我们在构建这项制度时 ,应以当事人自主和法官职权之间的关系为核心 ,既要借鉴其基本内涵 ,又不必拘泥于它的原来模样 ,使其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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