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孔某于2013年9月进入某玩具公司上班,从事车间绣花工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计件工资制。2018年1月24日,孔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孔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2018年12月6日,孔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县人社局认定孔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0年1月16日,孔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当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孔某劳动功能障碍八级。2020年3月25日,孔某向当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