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公配项目AF02010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出具新隆沙项目规划条件的复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5035号)附图红线确定(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