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和市场均不是完善的事物,都存在失灵的可能性,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基本上是一种在两种不完善的可选事物之间的平衡,市场经济运行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无形之手"协同作用。具体到国有企业层面,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功能多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较为复杂,宜借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契机,对不同功能的国有企业分类治理,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法律边际。对商业类国有企业而言,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由企业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朝着与纯粹的市场竞争规则接轨的方向发展;对公益类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市场机制失灵,需要政府适度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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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