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目前存在着尚未解决的两大难题:职务发明界定标准仍不清晰,在理论与实务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职务发明权属模式僵化生硬,约定权属规则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对于制度困境的解决,国际经验具有借鉴意义。以美国、法国、德国为对照,三个国家虽然利益侧重有所不同,但都构建了清晰的任务标准与完善的权属分配模式。参照比较法经验,针对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在认定标准方面,应当采取清晰的单一“任务标准”,构建独立的第三种发明类型;在权属模式方面,应扩张约定权属规则范围,分类处理具有国资属性的职务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