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标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司法审判机关以及商标实务工作者遇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商标相近似的认定。为更好地实施商标法,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关于近似商标认定的标准,并且在各自的审查和审理实践中适用,让绝大多数涉及到商标相近似认定的纠纷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商标法使用了商标近似或者近似商标的概念,因此,具体实践中,有关方面不仅需要检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近似,而且需要检视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同种类,同时还需要检视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市场上是否造成混淆或有混淆之虞。事实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与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的商标相近似认定标准的存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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