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条款可分为取得、维持语境下的使用、先使用权语境下的使用、侵权语境下的使用。取得、维持语境下和先用权语境下的商标使用,本质具有一致性,认定要件相同。商标使用分为商标使用行为和商标使用结果。商标使用行为构成要件是"商业贴附"+"来源识别";商标使用结果可有"已有识别性"与"识别可能性"。取得、维持语境下和先用权语境下的商标使用须满足"商业贴附"+"来源识别"+"已有识别性";侵权语境下的商标使用须满足"商业贴附"+"来源识别"+"识别可能性"。权利人进行涉外贴牌加工不构成维持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也不构成先用权语境下的商标使用;非权利人进行涉外贴牌加工构成侵权语境下的商标使用。关键词广告不构成侵权中的商标使用,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示性使用属于非商标使用,如造成混淆,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充分利用《商标法》第4条、第32条,强化商标使用结果,着重打击商标囤积、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