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自由主义诉讼观向社会诉讼观的转变,不少国家都规定了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亦应承担一定的事案解明义务。但理论界存在着关于事案解明义务会破坏证明责任机制的担忧,我国长期容忍当事人隐匿证据也与对证明责任的过分强调有关。实质上,事案解明义务并不会破坏证明责任机制的作用,相反,事案解明义务有助于克服真伪不明,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我国的民事诉讼应更注重发现真实的价值,理性看待证明责任的作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初步设立了当事人的出庭陈述义务和文书提出义务,但这仅是一个开始,我国应从事案解明义务的产生要件、具体形式以及违反义务的制裁效果等方面来构建合理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