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意味着民法典担保制度开始影响担保实务,尤其是新的担保规则。让与担保虽是非典型担保,但也有着不可替代的担保功能,民法典专门提到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让与担保正了名,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意义,尽管未当面点名。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生效,肯定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也就是承认了让与担保这一另类担保,岂止如此,该司法解释还确立了让与担保的实践性规则。面对法典与配套解释的新规定,不得不作出应对之策,以防怠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