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戴震强调“通民之欲”,追求“民赖以生”。在戴震看来,宋儒把理与欲置于相互对立的状态,导致了“以理杀人”的恶果。为了维护民的正常生活,为了保障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戴震试图以“理在欲中”取代宋儒的“理欲之分”,主张“体民之情”,将“民之欲”进行了正当化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戴震重建了“致治之法”,那就是以“仁、礼、义”组合而成的规范体系。在中国法理学史上,戴震的法理学注重以民为中心,具有浓厚的民生主义色彩,代表了一种民生取向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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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