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ChatGPT推出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是数据和算法。算法技术利用其掌握的数据信息与分析能力,在社会各个领域干预个人、政府等决策,由此衍生出“算法权力”这一概念,但算法是否是权力目前仍存在争议。“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控制力。“算法”由于主体地位增强且具有控制力,呈现出“去工具化”现象,从而得出“算法即权力”的结论。在互联网时代,算法由于掌握海量信息资源、规范个人行为以及嵌入公权力运行系统而成为一种私权力。基于算法的这种特殊属性并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国应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算法模型为中心,通过分场景使用算法披露制度、赋予个人权利对抗私权力以及实施敏捷性治理原则三方面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制,促进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的健康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