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正确理解《条例》的政策范畴,准确把握和使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客观科学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尤其是面对劳动者敏感的“轻伤治疗后重残”纠纷严重突发事件的正确处置,是劳动能力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专家遇到的新问题和新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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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央民族大学; 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