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确理解不当得利之"得利"性质合法与否,得利人所得是否为非法利益,是准确适用《民法典》不当得利的基本前提。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很长时间将不当得利视为不法得利。《民法典》确立了不当得利的"得利"之合法性质,纠正了之前将不当得利视为违法得利的错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当得利制度,目的在于弥补物权变动规则导致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债上救济,不当得利和非法得利不具有关联性。不当得利不是为了弥补受损方损失,其返还范围以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为限,不当得利返还与侵权赔偿、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机能不兼容。得利人取得利益的手段和方法虽无不法,却没有继续保持所得利益的法律基础和道德之正当性,故而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一方。基于不当得利的合法性质,不当得利与侵权得利、违约得利不存在请求权竞合,也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得利人恶意之情形,允许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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