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并生效,该法第五十八条重新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但该条文仍有其局限性,诉讼主体制度不健全,不利于制度的整体构造。在此本文着重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现状,列举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