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生物安全观要求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与现代生物技术息息相关的公共安全问题,这为我国生物安全的法治保障划定了调整界限。在此基础上,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定位应立足于回应风险社会挑战,坚持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从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的视角来看,科技安全和生态安全是生物安全体系最主要的两方面内容。其中,科技安全保障应以人文关联补足科技理性和价值理性,生态安全保障则应以保障总体国家安全为主旨,更加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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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