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刑事诉讼形态的多元化。与传统的诉讼客体理论不同,我们从诉权行使方式出发,提出了刑事之诉的概念,并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诉讼理由的不同,把刑事之诉分为四种形态:一是"对人之诉",二是"对物之诉",三是"程序之诉",四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之诉"。其中,对人之诉又被分为"定罪之诉"和"量刑之诉";对物之诉被分为"民事对物之诉"和"刑事对物之诉";程序之诉则被细分为"程序申请之诉"和"程序异议之诉"。刑事之诉一旦提起,就可以对诉讼对象具有特定化的效果,既确定了另一方抗辩的范围,也限定了法院的裁判范围,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具有直接的影响,对法院的裁判具有实质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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