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塞尔将话语施事行为分为五种语用逻辑类型。立法行为以第一人称复数形式实施,以产生制度性决定为目的,属于集体话语施事行为的两种基本形态之一,即组织化的话语施事行为。立法行为的语用逻辑类型为合作性宣告式。根据立法的嵌套式语用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可被分为五种具有不同话语施事力的类型,即宣告-陈述式、宣告-指令式、宣告-承担式、宣告-表情式和宣告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