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按照《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印发<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8]961号)的要求,最迟将于2019年5月底前全部办理退还矿山企业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手续,今后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