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成为解释和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国内法学研究者有时过度关注经济学研究成果,忽视了法学研究的自身规律性,出现了法学研究上的误区。公司价值多元化是固已有之的公司法价值,在斟酌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股东或者公司利益应当继续成为公司法中更优越的保护价值。利益相关者是建立在公司董事会中心模型基础上的抽象范畴,公司法只能在某些特定事项上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而无法承担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全部使命,更无法替代合同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对相关者利益的一般保护功能。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极为重要,但无法承载法治社会的全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