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债管理主体的构建既是地方债管理的核心,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但《预算法》只明确了财政部对国债的管理权和对地方债的监督权,却没有规定地方债的管理主体,为构建地方债管理主体的现实实践提供了探索空间。基于我国中央与地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特点和当前地方债的特殊性考虑,地方债管理主体应符合中央与地方、省与省级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地方债管理的协调功能,体现中央财政控制力下的适度分权,尤其是加强省级政府的债务管理权。基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地方债管理主体的构建应立足于《预算法》的逻辑,遵循集中与分层次管理相结合原则,既要确保地方债不突破中央政府的管控,又能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