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影响行政协议履行的客观事由更容易发生、法律适用的需要、弥补单方变更解除制度漏洞的需要、落实法律公平价值的需要等方面原因,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情势变更原则具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性。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忽视对“不可预见”的判断、情势变更与行政优益权混同处理、对“物价上涨”等情势变更事由的认定不统一等方面。对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完善,需要对情势变更构成要件进行总体设定,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对“显失公平”予以具体判断,审查和判定情势变更与基于行政优益地位产生的变更解除权,并赋予行政主体基于情势变更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