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要求,还是从商业主体的利益诉求看,建立数据财产权益规则是必然趋势。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在外在特征与内在本质均具有一致性。当前,对于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司法实践总体上也采取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路径,但是现有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探索构建一部新型的“数据法”,才能根本上适配数据流通、利用的特点,并兼顾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