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相关实践难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惩罚被追诉人主张诉讼权利的“报复检控”,虽源于美国辩诉交易实践,但因同为协商性司法所固有的结构性风险,加之种种期待性利益的驱动,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亦有了更多可及性。实践中,检察机关针对被追诉人悔约上诉行为的跟进式抗诉,就是“报复检控”思维的一种潜在异化。目前,检察机关虽有相对系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但因未对该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导致出现了阙如。应致力于促进检察官坚守客观义务,在实践中激活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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