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应对实践经验进行反思和总结,及时清理与其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是将线上概念拟制为线下概念;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未能区分首次发行行为与后续发行行为;将发行解释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混淆了发行行为与其他法定利用行为的界限。问题导向的司法解释虽解决了现实社会需求,但同时引发了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定犯的逻辑结构决定了著作权法是前置规范,刑法是后置规范,对犯罪认定应坚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递进逻辑,应坚持体系思维对著作权法与刑法中的相同概念作同义解释,对著作权刑法保护规范进行优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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