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首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刑罚人性化适用的充分体现,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国《刑法》确立了以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为主要内容的自首制度。但目前学界和司法部门对同罪余罪是否应当成立自首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则间接否定同罪余罪成立自首。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本标准,现行司法解释曲解了《刑法》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同罪余罪的自首属于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范畴,同样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规范而成立自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刑法》的自首制度也应当做出应有的回应。